一、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本次修正主要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二、前開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同仁如具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全職專任」「契約人員」年資,未曾採計提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請於115年11月30日前向人事室提出申請,謝謝。
四、檢附銓敘部115年8月28日函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