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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據本校圖書館借書辦法第七條訂定之。
2. 凡經催繳三次逾期未還者,視同遺失處理。
3. 凡遺失本館圖書,依照原著作者、出版書局,自行購買賠償。
4. 毀損本館圖書以致不堪閱讀使者,館員得拒絕驗收,應照本辦法賠償。
5. 絕版圖書或市面無法購買到,經報廳准予遺失者,借書人應以五倍價款賠償。
6. 賠償者經由圖書館主任、校長簽可後,逕交總務處出納組,再將簽收單據,交由圖書館 註銷欠書。
7. 借書人自行向本館聲明掛失之日起,十日內需將賠償之書或賠款收據送交本館結清手續。
8. 借書人在賠償期限內,停止借書權利。
9. 凡本校學生未遵照本辦法賠償者,除通知訓導處外,並通知其家長負責賠償。
10. 本辦法經由圖書館委員會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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