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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114學年度第2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至115.3.10止)

申請條件:
一、設籍嘉義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學期起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逕送本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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