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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115學年度第1學期助學金(校內申請至115.10.5止)

申請期程 :  115/09/10~115/10/05 

申請說明

一、申請資格:

(一)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助學費範圍。

(三)大專校院各類在職專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助學範圍。

二、核發金額:

(一)大專校院:每名新臺幣15,000元。

(二)高中、高職及五專前三年:每名新臺幣10,000元。

(三)國中(小)學:每名新臺幣5,000元。 獎助內容 每名獎助學金金額範圍: 5,000~ 15,000元 預計總名額: 未定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至該基金會。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庭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四)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在學證明乙份。

(六)印領清冊。

(七)切結書。

四、申請方式:

(一)由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寄至該基金會申請(免備文)。

(二)地址:(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23143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5樓

五、申請期限: (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一)第1學期(上): 每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第2學期(下): 每年2月10日至 3月10日。

(三)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助學金補助為限。

六、其他請詳該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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