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請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以下簡稱運用單位)鼓勵所屬志工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於11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衛福部114年3月4日衛部救字第1141360506號函及教育部114年3月10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097號函辦理。
二、本案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請依衛福部原函說明,請運用單位於6月底前受理志工獎勵申請,並於7月底前函報本署。
三、為落實115年志願服務推展全面線上化目標,114年公部門運用單位志工人力及服務時數管理將全面線上化,不再受理紙本資料,115年擴及私部門運用單位。爰本次獎勵申請公部門請以線上作業流程辦理,如為私部門運用單位尚無法以線上系統申請,得以紙本作業流程辦理。
四、隨函檢附衛福部來文及附件各1份,所送資料請運用單位於線上系統詳實填列,並核對志工資料之正確性,請確認申請獎勵名冊資料,依限於114年7月31日前完成線上作業,另函送申請獎勵清冊報本署,以公文發文日期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申請獎勵名冊電子檔(信件主旨及檔案名稱請標註「單位名稱─申請113年志願服務獎勵」,須為可編輯檔)請以電子郵件傳送本署(e-3435@mail.k12ea.gov.tw)並致電承辦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