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赴大陸或港澳申報規定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教師如未兼任行政職務,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不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範,自不在本作業要點適用範圍。至校長、職員、兼任行政職教師,為兩岸條例第 9 條所指公務員,須依作業要點或許可辦法申請赴陸。


114年12月起赴港澳規定如下: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請自即日起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
(2)公務人員與教師兼行政人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未兼行政不適用),即日起赴港澳應依來函辦理赴港澳前之通報作業、返台後通報。
(3)不分平、假日及事由,行前均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及「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網址: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進行登錄,並於差勤系統檢附佐證資料留存。
(4)如非公務事由,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具「人員非因公務事由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通報本校。
(5)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本校,由本校通報陸委會。未及事前通報者,亦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填具「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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